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宿迁市翻译协会,英文名称Suqian Translators Association, 缩写为STA。
第二条 宿迁市翻译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市各级专业外语人才和外语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兼对全市各级翻译业务的管理职能。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各级各类专业外语人才和外语爱好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气,发扬学术民主,积极开展翻译学术研究,整合全市外语人才资源,提高全市整体翻译水平,为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宿迁市外事办公室、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宿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宿迁市南湖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翻译学术交流,研究现代翻译理论和方法,交流工作实践中的翻译经验;
(二)开展翻译信息交流,为广大会员提供最新学术动态,不断更新翻译知识,全面提高翻译理论和实践水平;
(三)承办市政府交办和委托的全市对外宣传资料翻译工作,为我市的对外开放提供优质翻译服务;
(四)评选和推荐优秀翻译成果,表彰、奖励优秀会员、优秀论文;
(五)加强与省内外翻译学术团体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依照法律、法规,接受会员的咨询,向市政府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兴办或管理与宗旨业务相关的服务实体,开展业务咨询和服务;
(八)办理全市涉外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设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符合下列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个人会员
1、全市专职从事涉外事务外语研究、教学等工作的翻译人才;
2、高等外语院校外语本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获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者;
3、外语爱好者并获得翻译中级证书者。
4、其他科技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上述三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名誉会员
热心支持、赞助本会工作,对我市对外开放有重要贡献的,在管理方面有丰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或外语界的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个人会员入会,由个人所在单位或本会正式会员推荐,市级单位的个人向本会,县、区单位的个人向所在地委托机构领取《个人会员申请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协会发给会员证书。
名誉会员入会,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任务;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及有关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按时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外事办公室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职期满后,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可继续连任,须报市外事办公室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在市外事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工作,法定代表人由市外事办公室一名副会长担任,如变动需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并报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国内外单位、团体、个人的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业务开展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独立银行帐户,财会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代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外事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外事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外事办公室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同意,通过市民政局核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